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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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7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宇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
42、743、744、745、7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林宇辰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事實部分:
⒈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提領車手之工作」後補充記載「(本案非首次犯行)」。
⒉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告訴人名字更正為「 林伯霖 」,
並刪除該附表編號20、23至25被害人欄內「(提告)」2字。
⒊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詐欺金額」欄內補充記載「(不含手
續費)」,並更正該附表編號5告訴人 許求莉 被詐騙之金額為「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編號13告訴人 潘學霆 被詐騙之金額為「4萬9,985元、6,123元」、編號16告訴人 鄧雅方 於民國111年3月5日下午4時25分被詐騙之金額為「4萬9,987元」。
⒋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提款金額」欄內補充記載「(不含手
續費)」,並將該附表編號1至6所載之金額均更正為「2萬元」。
⒌刪除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9至40、44至47、110至116所載被告所提領之非本案被害人之匯款金額。
二、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生效,然該次修正係增訂第1項第4款之規定,核與本案被告所涉罪名及刑罰無關,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是核被告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共犯及罪數關係:
⒈被告與共犯「冠吸」、「 辛普森 」等本案詐騙集團成年成員
就上開犯行間,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就各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匯入款項之多次提款行為,乃基
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⒊被告各次所為,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及洗錢罪,俱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⒋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侵害之財產法益不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26罪)。㈢量刑審酌:
⒈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獲取財物,竟擔
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使各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並危害財產交易安全,實屬不該,兼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但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態度(被告當庭表示每月已需賠償同集團另案之被害人8人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多元等情,衡情已無其餘賠償能力),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於工地工作、需負擔父親之醫療費用等生活狀況(見審訴字卷第63頁),暨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參與程度、告訴人及被害人被詐欺金額高低(被告所提領之金額)及素行等一切情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起訴罪名,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需「歷次」審判中自白,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修正前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就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量刑時併予審酌),各量處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⒉被告所犯本案各罪,雖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應併合處罰,
惟本院考量被告於111年間密集犯下甚多相類案件,分經各法院審結,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為訴訟經濟,避免重複定刑之無益勞費,本院爰不予併定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即可,附此敘明。
三、沒收之說明:被告於偵查中自陳報酬為日薪2,000元(見偵字23290卷第23頁,偵緝字742卷第77頁),核其本案犯罪所得為1萬元【計算式:日薪2,000元×本案共計提領5日】,雖未扣案,然既未實際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甲:
編號對應之事實罪名及宣告刑1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詐騙告訴人 廖彥齊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詐騙告訴人 蔡君惠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3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詐騙告訴人 林燕娟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4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詐騙告訴人 朱晏諄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詐騙告訴人許求莉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詐騙告訴人 劉宜融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詐騙告訴人 徐新瑋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詐騙告訴人 陳玟妤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詐騙告訴人 游韻樺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詐騙告訴人林伯霖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詐騙告訴人 闕子維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2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詐騙告訴人 楊鈺珊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3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詐騙告訴人潘學霆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4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詐騙被害人 謝欣妤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5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詐騙告訴人 林秀美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6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詐騙告訴人鄧雅方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17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詐騙告訴人 何冠誼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8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詐騙告訴人 談恩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9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詐騙告訴人 賴運生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0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詐騙被害人 張宜靜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1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詐騙告訴人 黃筱翔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2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詐騙告訴人 周慧洵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3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詐騙被害人 鄭晴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24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詐騙被害人 王世杰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5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詐騙被害人 鄭曉琪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6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詐騙被害人 唐昕凝 部分林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742號第743號第744號第745號第746號被告林宇辰女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宇辰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冠吸」、「辛普森」之人均為詐欺集團成員,然為賺取報酬,竟與「冠吸」、「辛普森」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2月間起,加入「冠吸」、「辛普森」所屬詐欺集團,而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其分工方式係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指定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林宇辰依「冠吸」之指示,先至指定地點向「辛普森」拿取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復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附表二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騙所得,最後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辛普森」,林宇辰並因而獲得提款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廖彥齊、蔡君惠、林燕娟、朱晏諄、許求莉、劉宜融、徐新瑋、陳玟妤、游韻樺、 林柏霖 、闕子維、楊鈺珊、潘學霆、林秀美、鄧雅方、何冠誼、談恩、賴運生、張宜靜、黃筱翔、周慧洵、鄭晴、王世杰、鄭曉琪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宇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廖彥齊、蔡君惠、林燕娟、朱晏諄、許求莉、劉宜融、徐新瑋、陳玟妤、游韻樺、林柏霖、闕子維、楊鈺珊、潘學霆、林秀美、鄧雅方、何冠誼、談恩、賴運生、張宜靜、黃筱翔、周慧洵、鄭晴、王世杰、鄭曉琪及被害人謝欣妤、唐昕凝於警詢中之指訴。證明告訴人廖彥齊、蔡君惠、林燕娟、朱晏諄、許求莉、劉宜融、徐新瑋、陳玟妤、游韻樺、林柏霖、闕子維、楊鈺珊、潘學霆、林秀美、鄧雅方、何冠誼、談恩、賴運生、張宜靜、黃筱翔、周慧洵、鄭晴、王世杰、鄭曉琪及被害人謝欣妤、唐昕凝因遭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3告訴人廖彥齊、蔡君惠、林燕娟、朱晏諄、許求莉、劉宜融、徐新瑋、陳玟妤、游韻樺、林柏霖、闕子維、楊鈺珊、潘學霆、林秀美、鄧雅方、何冠誼、談恩、賴運生、張宜靜、黃筱翔、周慧洵、鄭晴、王世杰、鄭曉琪及被害人謝欣妤、唐昕凝之報案資料及相關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證明告訴人廖彥齊、蔡君惠、林燕娟、朱晏諄、許求莉、劉宜融、徐新瑋、陳玟妤、游韻樺、林柏霖、闕子維、楊鈺珊、潘學霆、林秀美、鄧雅方、何冠誼、談恩、賴運生、張宜靜、黃筱翔、周慧洵、鄭晴、王世杰、鄭曉琪及被害人謝欣妤、唐昕凝遭詐欺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4自動櫃員機提領紀錄5份、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攝照片5組。證明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領取附表二所示帳戶內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被告與「冠吸」、「辛普森」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係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未扣案如附表所示款項,及被告5日取款之報酬共新臺幣(下同)1萬元,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檢察官王文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陳瑞和附表一: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入帳戶詐欺金額1廖彥齊(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5時53分許,致電其並佯稱:其乃臉書商家,因廖彥齊勾選連續購買,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 云云 ,致其因而陷於錯誤, 爰依 指示匯款。111年3月2日16時55分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123元111年3月2日17時1分許4萬9,985元111年3月2日17時42分許1萬1,985元2蔡君惠(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7時10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遠傳friday」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日17時44分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5元111年3月2日17時46分許4萬9,989元111年3月2日18時9分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9,985元111年3月2日18時11分許2萬9,985元3林燕娟(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7時30分,先致電林燕娟並佯稱:其乃「金石堂網路書店」人員,因該公司訂單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聯繫銀行處理云云,復佯以金融機構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日18時20分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6元111年3月2日18時25分許4萬9,985元111年3月2日18時30分許1萬9,986元111年3月2日18時40分許1萬6,807元111年3月2日18時45分許1萬3,398元4朱晏諄(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9時45分許,致電朱晏諄並佯稱:因朱晏諄加入之網路購物遭駭客攻擊,其變成高級會員,要去郵局ATM解除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日20時46分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3,019元5許求莉(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6時4分許,致電許求莉並佯稱:其乃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因該賣場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日16時31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元111年3月3日16時38分許3萬元111年3月3日16時50分許3萬元6劉宜融(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6時許,致電劉宜融並佯稱:其乃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因劉宜融於網路購物時勾選錯誤,恐遭額外扣款,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日16時37分許2萬9,985元7徐新瑋(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6時50分許,佯為銀行專員致電徐新瑋,並誆稱其金融卡個人資料遭公開,需將銀行帳戶款項提出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日17時10分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3,012元111年3月3日17時20分許9,985元111年3月7日16時17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123元111年3月7日16時20分許4萬9,985元8陳玟妤(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7時29分許,致電陳玟妤並佯稱:其乃某公司客服人員,因該公司內記載其曾購買產品,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日17時55分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萬2,989元9游韻樺(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7時50分許,致電游韻樺並佯稱:其乃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因該賣場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日18時24分4萬4,088元10林柏霖(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4時7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Vanger」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5日14時34分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萬6,985元11闕子維(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4時3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網路賣家,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5日14時54分許100元12楊鈺珊(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4時27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friday網路購物」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兆豐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5日15時18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9元111年3月5日15時20分許4萬9,985元111年3月5日15時22分許4萬4,044元13潘學霆(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4時,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健身用品公司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5日15時37分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111年3月5日15時49分許6,138元14謝欣妤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6時33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friday網路購物」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金融機構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5日16時33分許8,123元15林秀美(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6時5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5日16時48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萬440元111年3月5日17時6分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萬5,123元16鄧雅方(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4時58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friday網路購物」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元大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5日16時6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98元111年3月5日16時24分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7元111年3月5日16時25分許5萬2元111年3月5日16時32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7元111年3月5日16時34分許4萬9,930元111年3月5日16時49分許4萬9,987元111年3月5日16時51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萬2,098元111年3月5日16時54分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萬7,601元111年3月5日17時7分許2,508元111年3月5日17時56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9元17何冠誼(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5時46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金石堂網路客服」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5日16時25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8,082元18談恩(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7時21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長庚藥品物流公司」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5日17時34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4,085元111年3月5日17時46分許5萬元19賴運生(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16時許,致電賴運生並佯稱:賴運生去年11月在臉書上買保健食品,有預定10筆訂單,每筆訂單6100元,會請銀行人員協助取消這些訂單云云,復佯以銀行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去提款機操作,會教如何操作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7日16時33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9,985元111年3月7日16時49分許4,030元20張宜靜(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16時52分許,致電張宜靜並佯稱:其乃張宜靜先前上網購物之公司人員,因公司電腦連線有問頭,不小心列入高級會員,每個月會直接從帳戶內扣款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指示到提款機將錢領出存入指示的帳戶內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7日17時39分許9,985元21黃筱翔(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某時許,致電黃筱翔並佯稱:其乃黃筱翔先前上網購物「愛若雅」電商人員,訂單錯誤變成批發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指示網路匯款輸入密碼,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7日18時37分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98元111年3月7日18時39分許1萬9,058元22周慧洵(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17時21分許,致電周慧洵並佯稱:其乃「金石堂」網路客服人員,因操作不慎下錯訂單云云,復佯以第一銀行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實體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7日19時12分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98元111年3月7日19時14分許4萬305元23鄭晴(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18時57分許,致電鄭晴並佯稱:因鄭晴先前在FACEBOOK購買的新疆米粉,公司疑似升級成會員,是否要取消云云,復佯以臺灣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7日19時23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5元111年3月7日19時31分許4萬9,985元111年3月7日19時46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5元111年3月7日19時48分許4萬9,985元24王世杰(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某時許,致電王世杰並佯稱:其乃富邦電商業者客服,王世杰先前至FACEBOOK購買項鍊,誤升級為會員云云,復佯以富邦銀行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去ATM依指示操作匯錢到指定帳戶,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7日19時27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9,985元111年3月7日19時37分許1萬7,985元25鄭曉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某日時許,致電鄭曉琪並佯稱:有匯款資料疑似是詐騙資訊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7日20時16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9,985元111年3月7日20時40分許1萬9,985元26唐昕凝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某時許,致電唐昕凝並佯稱其之前在「無患子」網路購物賣場購物,然因作業疏失,已遭該賣場升級為高級會員,恐遭額外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9日17時21分許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8元111年3月9日17時28分許2萬3,024元附表二:
編號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帳戶提款金額1111年3月2日17時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南松山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5元2111年3月2日17時7分許2萬5元3111年3月2日17時8分許2萬5元4111年3月2日17時8分許2萬5元5111年3月2日17時9分許2萬5元6111年3月2日17時9分許5,005元7111年3月2日18時3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松山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1萬2,000元8111年3月2日18時4分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9111年3月2日18時5分許2萬元10111年3月2日18時5分許2萬元11111年3月2日18時6分許2萬元12111年3月2日18時6分許2萬元13111年3月2日18時36分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4111年3月2日18時36分許2萬元15111年3月2日18時36分許2萬元16111年3月2日18時37分許2萬元17111年3月2日18時37分許2萬元18111年3月2日18時38分許1萬9,000元19111年3月2日19時許臺北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2萬元20111年3月2日19時2分許1萬1,000元21111年3月2日19時21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松山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22111年3月2日19時21分許2萬元23111年3月2日19時22分許1萬9,000元24111年3月2日20時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2萬元25111年3月2日20時4分許1萬元26111年3月2日20時5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南松山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2萬元27111年3月2日21時0分許1萬元28111年3月3日16時4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延吉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29111年3月3日16時43分許2萬元30111年3月3日16時44分許2萬元31111年3月3日16時45分許2萬元32111年3月3日16時45分許1萬元33111年3月3日16時5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2萬元34111年3月3日16時56分許9,000元35111年3月3日17時2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忠孝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元36111年3月3日17時30分許3萬元37111年3月3日17時31分許3萬元38111年3月3日17時32分許3,000元39111年3月3日17時3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延吉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40111年3月3日17時36分許1萬元41111年3月3日18時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忠孝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萬3,000元42111年3月3日18時32分許3萬元43111年3月3日18時32分許1萬4,000元44111年3月5日13時57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45111年3月5日13時58分許2萬元46111年3月5日13時59分許2萬元47111年3月5日14時許1萬1,000元48111年3月5日14時45分許1萬7,000元49111年3月5日14時46分許7,000元50111年3月5日14時56分許5,000元51111年3月5日15時28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新店中正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萬元52111年3月5日15時29分許6萬元53111年3月5日15時30分許2萬4,000元54111年3月5日15時45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銀行新店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55111年3月5日15時45分許2萬元56111年3月5日15時46分許9,000元57111年3月5日16時5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2萬元58111年3月5日16時6分許1萬7,000元59111年3月5日16時15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60111年3月5日16時15分許2萬元61111年3月5日16時16分許2萬元62111年3月5日16時17分許2萬元63111年3月5日16時18分許2萬元64111年3月5日16時32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新店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2萬元65111年3月5日16時33分許8,000元66111年3月5日16時35分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000元67111年3月5日16時36分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68111年3月5日16時37分許2萬元69111年3月5日16時38分許2萬元70111年3月5日16時38分許2萬元71111年3月5日16時39分許2萬元72111年3月5日16時49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台北富邦銀行北新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73111年3月5日16時50分許2萬元74111年3月5日16時50分許2萬元75111年3月5日16時51分許2萬元76111年3月5日16時51分許2萬元77111年3月5日16時52分許2萬元78111年3月5日16時52分許2萬元79111年3月5日16時53分許9,000元80111年3月5日17時8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81111年3月5日17時9分許2,000元82111年3月5日17時10分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萬7,000元83111年3月5日17時10分許3,000元84111年3月5日17時18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萬元85111年3月5日17時19分許3,000元86111年3月5日17時20分許2,000元87111年3月5日17時4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台北富邦銀行北新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88111年3月5日17時47分許2萬元89111年3月5日17時47分許2萬元90111年3月5日17時48分許2萬元91111年3月5日17時48分許1萬9,000元92111年3月7日16時2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營業部內自動櫃員機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93111年3月7日16時26分許2萬元94111年3月7日16時27分許2萬元95111年3月7日16時28分許2萬元96111年3月7日16時28分許1萬9,000元97111年3月7日16時41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敦北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2萬元98111年3月7日16時42分許1萬元99111年3月7日16時5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民生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1萬元100111年3月7日17時4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營業部內自動櫃員機前1萬元101111年3月7日18時50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營業部內自動櫃員機前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02111年3月7日18時50分許2萬元103111年3月7日18時51分許2萬元104111年3月7日18時52分許9,000元105111年3月7日19時2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營業部內自動櫃員機前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06111年3月7日19時27分許2萬元107111年3月7日19時27分許2萬元108111年3月7日19時28分許2萬元109111年3月7日19時29分許2萬元110111年3月7日19時30分許2萬元111111年3月7日19時46分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12111年3月7日19時47分許1萬元113111年3月7日19時48分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14111年3月7日19時49分許2萬元115111年3月7日19時49分許2萬元116111年3月7日19時50分許8,000元117111年3月7日19時5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營業部內自動櫃員機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18111年3月7日19時57分許2萬元119111年3月7日19時57分許2萬元120111年3月7日19時58分許2萬元121111年3月7日19時59分許2萬元122111年3月7日19時59分許2萬元123111年3月7日20時許2萬元124111年3月7日20時1分許7,000元125111年3月7日20時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民生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26111年3月7日20時9分許2萬元127111年3月7日20時10分許2萬元128111年3月7日20時11分許2萬元129111年3月7日20時12分許1萬9,000元130111年3月7日20時2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營業部內自動櫃員機前2萬元131111年3月7日20時29分許1萬元132111年3月7日20時4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營業部內自動櫃員機前2萬元133111年3月9日17時4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忠孝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34111年3月9日17時42分許2萬元135111年3月9日17時43分許2萬元136111年3月9日17時44分許1萬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