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贈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
丁○○訴訟代理人己○○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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