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3號

原告 趙承菡

被告 林政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1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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