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聲
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