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田平安 律師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三二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只,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其陳述略稱:被告以言詞恐嚇要找人砸店等語。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其陳述略稱:被告並無恐嚇言詞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恐嚇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水城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燦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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