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9號
原告丁○○
訴訟代理人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甲○○於起訴前死亡,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應提出甲○○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被告乙○○為民國000年出生之未成年人,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未合,原告應補正被告乙○○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如有追加被告,請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