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 洪郁茹 被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人 王誕生 上列當事人間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者。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行政訴訟法第229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1年8月21日中市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暨臺中市政府101年11月15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均予撤銷。二、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1年9月19日中市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暨臺中市政府101年12月21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均予撤銷。三、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1年10月9日中市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暨臺中市政府101年12月20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均予撤銷。」,有行政訴訟起訴狀附卷可稽。其中,原告請求撤銷被告上述三行政處分所為勒令停止營業部分,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所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依同法第104條之1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自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道○段○○號A棟5樓,故本件訴訟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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