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7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陸萬壹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編號三表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