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勝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勝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葉勝斌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
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①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1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2年10月1日確定。另於②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於103年3月31日確定。再於③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3年9月30日確定,而與上開有期徒刑6月、6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6月13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2月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月19日(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0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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