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7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7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8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29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休學名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
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
革一覽表及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詠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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