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0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冠良
趙先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合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民
一、債務人合碩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張偉民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5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聲請對張偉民發支付命令部分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合碩有限公司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以合碩有限公司為發票人、票面金額新臺幣10萬元之支票為證,對其請求應屬有據,該部分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合碩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