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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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何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譚何易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難認良好,其因一時貪念,乘人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其所為自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竊取財物係炸蝦1盒、芥蘭菜1盒、苦瓜鹹蛋1盒及白菜滷1碗,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40元,故犯罪所生損害尚屬輕微,且於本院審理時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當庭賠償告訴人2,000元,有本院訊問及調解筆錄附卷足憑,並兼衡被告自陳國防部政治作戰學校畢業之智識程度,服務軍職以上校退役、現退休無業,與配偶同住、子女均已成年、家中無人需其扶養,暨現患有失智症,伴有行為障礙及衝動疾患,現規律於醫院治療中(有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等家庭生活狀況,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深知反省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犯行竊得之財物雖均未返還予告訴人,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調解並賠償2,000元彌補其損失,業如前述,可認告訴人損害已獲滿足,若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前開規定,不另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932號被告 譚何易男 7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譚何易於民國109年7月3日下午6時29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宜蘭縣○○市○○路0段00號前時,見 吳敏豪 所騎乘並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掛有炸蝦1盒、芥蘭菜1盒、苦瓜鹹蛋1盒及白菜滷1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吳敏豪疏未注意看管財物之際,徒手竊取吳敏豪所有之上揭物品,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並將上揭物品食用殆盡。嗣經吳敏豪發現報警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吳敏豪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 譚何易固 坦承有於上揭時、地竊取上揭物品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當天沒吃身心科的藥,伊不知道為什麼會去偷,偷的東西是不是吃掉,伊現在也不記得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吳敏豪指訴綦詳,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照片1張在卷可稽,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譚何易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之炸蝦1盒、芥蘭菜1盒、苦瓜鹹蛋1盒及白菜滷1碗等物,業由被告食用殆盡,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係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檢察官郭欣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葉怡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