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開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損壞他人如附表所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將「車門」更正為「左側車門」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素行堪稱良好,但竟無故損害告訴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實有可非難之處,且在本件客觀證據明確之下,仍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實屬不佳,另參以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動機暨犯罪對於告訴人所生損害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葉力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車上帆布套。
二、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左側車門。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3862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