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移轉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02號原告 孫吉志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被告 陳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6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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