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8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林政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寧昌 即鴻偉商行
李毓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捌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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