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方囿霖 (原名 方怡仁 )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明人陳報名下財產汽車一輛,已遺失,應說明遺失過程,並提出相關證明。
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如聲請人有其他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聲請人目前收入來源?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應提出最近三個月收入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總計為18,300元,已逾
臺南市政府公告111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就水電費、瓦斯費、通信費、交通費、健保費之支出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⒎聲請人領取育嬰津貼每月3,500元,應提出相關證明。
⒏聲請人及其長女、父親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
何?並提出相關證明。⒐聲請人之父親的財產及收入狀況、給付扶養費之必要性、扶養
義務人之人數,並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父親財產及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
⒑聲請人陳報給付長女扶養費每月8,750元(扶養負擔比例1/2)
,已逾臺南市政府公告之前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應說明長女生活費用項目、是否已先扣除育嬰津貼3,500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