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96號
原 告 侯孝萍
公富財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新丁 間確認租金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