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22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侑成

債務人 張嘉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貳拾壹萬柒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357,340元

114年3月22日

2.51%

自114年4月22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1,860,298元

114年5月22日

2.51%

自114年6月22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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