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5號原告統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偉 原告 謝王錦華
賴運興 郭秀麗 徐秀廷 實德環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海成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茂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惠馨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被告 蕭燦然
呂金蓮 蕭德一 劉倪月 倪富雄 蕭夏子 蕭秀芝 倪啟修 蕭世楠 倪顥珈 蔣雪珍 吳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425,284元(即以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1,000元×面積1,688.94平方公尺×如附表所示原告之權利範圍0000000/0000000=277,425,28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郭德釧附表:
┌─┬───────────────┬───────────┐││原告│應有部分│├─┼───────────────┼───────────┤│1│統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3961/335468│├─┼───────────────┼───────────┤│2│謝王錦華│3593/335468│├─┼───────────────┼───────────┤│3│賴運興│35111/335468│├─┼───────────────┼───────────┤│4│郭秀麗│59740/335468│├─┼───────────────┼───────────┤│5│徐秀廷│16800/335468│├─┼───────────────┼───────────┤│6│實德環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59741/335468│├─┼───────────────┼───────────┤│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275/0000000│├─┼───────────────┼───────────┤│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275/0000000( 信託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275/0000000(信託)│├─┼───────────────┼───────────┤│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069/670936(信託)│├─┼───────────────┼───────────┤│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275/0000000(信託)│├─┼───────────────┼───────────┤│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275/0000000(信託)│├─┼───────────────┼───────────┤│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069/670936(信託)│├─┼───────────────┼───────────┤│1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275/0000000(信託)│├─┼───────────────┼───────────┤│1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275/0000000(信託)│├─┼───────────────┼───────────┤│16│茂泰工程有限公司│14375/335468│├─┼───────────────┼───────────┤││共計│0000000/0000000(即││││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