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邱子倩

被告 張庭齊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

法官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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