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60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表:
┌───┬──┬──┬────────┬────────┐
│借據金│立據│尚欠│利息│違約金│
│額(新│日期│金額├─────┬──┼─────┬──┤
│臺幣元││(新│期間│年利│期間│年利│
│)││臺幣││率││率│
│││元)│││││
├───┼──┼──┼─────┼──┼─────┼──┤
│28,680│89.0│28,6│自92.07.01│6.76│自92.08.02│0.67│
││8.25│80│起至93.10.│5%│起至93.02.│65%│
││││05止││01止││
│││├─────┼──┼─────┼──┤
││││自93.10.06│6.84│自93.02.02│1.35│
││││起至94.01.│%│起至93.10.│3%│
││││02止││05止││
│││├─────┼──┼─────┼──┤
││││自94.01.03│6.90│自93.10.06│1.36│
││││起至94.03.│5%│起至94.01.│8%│
││││27止││02止││
│││├─────┼──┼─────┼──┤
││││自94.03.28│6.97│自94.01.03│1.38│
││││起至94.07.│5%│起至94.03.│1%│
││││03止││27止││
│││├─────┼──┼─────┼──┤
││││自94.07.04│7.00│自94.03.28│1.39│
││││起至94.09.│%│起至94.07.│5%│
││││18止││03止││
│││├─────┼──┼─────┼──┤
││││自94.09.19│7.02│自94.07.04│1.40│
││││起至清償日│%│起至94.09.│%│
││││止││18止││
│││├─────┼──┼─────┼──┤
││││││自94.09.19│1.40│
││││││起至清償日│4%│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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