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666號
原告 林明華 (即喬隆消防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騰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總騰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陸拾玖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