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666號

原告 林明華 (即喬隆消防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騰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總騰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陸拾玖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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