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紀昌邑 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斯費)。
㈡請至戶政機關聲請近三個月內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㈢說明配偶陳○如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聲請人與配偶就
3名子女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各實際支出之費用?並提出配偶、子女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㈣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㈤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2年3月3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㈧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㈨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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