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126號
原告 許峰睿
被告 李振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08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5600元/㎡×(面積10㎡+1㎡)×權利範圍2分之1=250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