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宏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THENORTHFACE」商標圖樣之外套肆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3321號被告游宏乾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6年2月1日期滿,扣案之仿冒「THENORTHFACE」外套4件(104年度紅保字第4405號),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之「THENORTHFACE
」商標圖樣之外套4件,係被告游宏乾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業據被告供認在卷,並有鑑定報告書1紙(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3321號卷第76至79頁)附卷可稽,又被告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332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2月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