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08號原告 羅品宜 被告 倪翔 祐上列被告 倪翔祐 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82號),經原告羅品宜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美玲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