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詩映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77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詩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詩映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尚佳,駕駛自小客車肇事後未留在現場照護傷患,反而駕車逃逸,殊屬不該,被告犯後業與被害人 陳怡安 、 王怡馨 等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陳怡安、王怡馨等人之損失,有和解書影本2紙(見偵查卷第91頁、本院卷第16頁)在卷可稽,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末查,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行,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4772號被告李詩映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詩映於民國103年9月7日凌晨1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羅東鎮中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宜蘭縣羅東鎮中正路與中山路3段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行經閃光黃燈號誌岔路,應減速慢行,竟疏未注意,適有陳怡安騎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後座搭載王怡馨,由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3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閃光紅燈號誌岔路口,未禮讓右側幹道車先行,貿然通過前開交岔路口,而與之發生碰撞後,車牌000-0000號掉落現場,致陳怡安受有腳挫傷、輕微腦震盪等傷害,王怡馨受有右腳趾開放性骨折、頸椎第六節骨折、頸椎韌帶受傷、全身多處擦傷等傷害(陳怡安、王怡馨受傷部分未據告訴)。詎李詩映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待現場等候警方處理,反駕車逃離現場,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李詩映之供述。│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不知道有發生││││車禍,係伊當日將自用小客車返還車主││││ 官英傑 後,官英傑發現車頭毀損,詢問││││伊有無發生交通事故,並要伊去派出所││││詢問才悉上情等語。│├──┼─────────┼─────────────────┤│2│證人即被害人陳怡安│在上揭時、地,遭被告所駕駛之車輛撞│││之證述。│傷之事實。│├──┼─────────┼─────────────────┤│3│證人即被害人王怡馨│在上揭時、地,遭被告所駕駛之車輛撞│││之證述。│傷之事實。│├──┼─────────┼─────────────────┤│4│證人 黃國書 之證述。│證稱:伊係派出所員警,與同事在現場││││盤查,伊聽到後方有煞車聲及碰撞聲音││││,回頭看就看到發生車禍,人飛過來,││││車子繼續往前開,沒有煞車,伊當時立││││即叫救護車,並用跑的去追那台車,沒││││有追到,當時撞擊後,車子的大牌掉在││││地上等語│├──┼─────────┼─────────────────┤│5│證人 方智勇 之證述。│證稱:伊當時剛載完客人回車行,伊看││││到轎車從中正路要往宜蘭方向,機車是││││從夜市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擦撞後,機││││車上的男生是飛撞到車行的柱子再倒在││││柱子旁邊,女生是先飛撞到警員的機車││││再飛到我車子左後方,然後彈到我左後││││的保險桿,汽車撞到後就走了等語。│├──┼─────────┼─────────────────┤│6│證人官英傑之證述。│證稱:伊將上開自用小客車借予被告,││││被告於當日返還時,伊向被告說前面保││││險桿的大燈、接縫開成這樣,是不是有││││發生車禍,被告否認,伊說怎麼可能,││││要被告去派出所詢問等語。│├──┼─────────┼─────────────────┤│7│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被告駕車行經上開路口撞到被害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後逃逸,車牌000-0000號並掉落現│││報告表㈠㈡、酒精測│場之事實。│││定紀錄表、認領保管│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單、車損及現場照片│前方與被害人機車相碰撞,前方保│││99張、路口監視器錄│險桿及引擎蓋有凹陷、毀損情事之│││影電子檔。│事實。││││3、被告所駕駛自用小客車係車頭正前││││方撞擊機車右側,證人黃國書所聽││││聞煞車聲較可能係被告自用小客車││││所發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檢察官陳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