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請人中華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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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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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01

泓珊通運有限公司

林家弘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113年11月18日

300,000元

FA39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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