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95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丁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霖億照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1953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幸華
                   書記官 許秀如
                   通 譯  簡心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霖億照明有限公司、乙○○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200,003元,及自98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200,003元,及自98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7.5%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參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三、原告業於97年3月29日概括承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
留負債),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
銀㈤字第09700088250號函可稽。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8條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5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第B2版,故原屬於中華銀行之一切權利義
務自合法移轉與債權受讓人即原告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被告霖億照明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乙○○、被告甲○
○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9月21日與中華銀行簽立專案借款
契約,借得金額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5年9月28日起
至98年9月28日止,詎被告僅繳付本息至98年3月28日止,
經抵銷存款及交易客票兌現款後,尚積欠原告本金200,003
元,依被告所簽立之約定書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被
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被告應即清償所有
未償還之款項。而中華銀行於97年3月29日讓與債權予原告
,爰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
據、約定書、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霖
億照明有限公司、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
認原告之主張。至被告甲○○雖稱:被告乙○○前曾告知借
款伊已全部清償,嗣始收到原告起訴狀,雖有誠意處理,但
目前無力清償云云,惟就其所辯被告乙○○前曾告知借款已
全部清償一情,尚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本院無從遽信,至所
稱目前無力清償云云,亦未能構成拒絕給付之理由,是綜核
上開證據,本院應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許秀如
法官王幸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許秀如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69元
合    計   2,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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