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134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零參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伍仟捌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銀行資金: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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