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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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67號原告 魏高明 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被告 王育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月28
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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