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97號抗告人 邱雲裕 聲請人 曾琬鈴 律師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所為109年度家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邱雲裕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所為
109年度家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於
110年1月14日命抗告人於110年2月1日前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110年1月21日送達抗告人,由抗告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110年
2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