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7月3日以法矯字第096002316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9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