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9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甲○○、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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