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渼玗 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渼玗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聲請
人查調郭渼玗之資料發現其被繼承人遺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號土地及同段17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系爭不動產本應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而為公同共有,然系爭不動產經查卻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郭**,因郭渼玗所為不為繼承登記
之無償行為使其陷於為資力而有害債權人之權利,爰聲明撤
銷相對人2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繼承登記之物
權行為,並塗銷繼承登記而回復登記為公同共有,為此具狀
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撤銷相對人間就不動產先後所為之遺
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對應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
回復為公同共有登記,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
,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
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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