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鄧麗虹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李建忠
劉毓屏 即士方企業社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子皓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668 號(113.02.05)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17 號裁定(113.03.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6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