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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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鄧麗虹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李建忠
劉毓屏 即士方企業社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子皓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