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告 姜定有
李宗諺 簡匯萱 林倇伃 陳淑惠 簡美惠 簡明堂 簡豪傑 林金興 周小玲 余美滿 詹桂美 連思穎 吳苡萱 徐國禎 黃浩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峽商報有限公司、宜蘭美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及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明定。又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者,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均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然因其等未特定本件訴訟標的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不符起訴之要件。本院暫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請求金額,核定本件原告各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應補繳之裁判費」欄所示,並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件㈠㈡所示之事項,如其等聲請與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相異時,應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三、又被告海峽商報有限公司(下稱海峽公司)法定代理人藍丕澤業於102年2月22日死亡,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9號第22頁)。而被告海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死亡後,海峽公司未依法補選董事,致公司陷於無法定代理人之狀況,復查被告海峽公司之股東為 林千智 、 張有璦 、 郭玟逸 、 劉筱娟 ,此有被告海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佐證(見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9號第19至20頁)。依前開意旨,自應以海峽公司股東即林千智、張有璦、郭玟逸、劉筱娟為被告海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件㈢所示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項第4款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件:
㈠訴訟標的與明確、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
㈡特定訴訟標的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依據,及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㈢被告海峽商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向本院聲請為被告海峽商報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
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繳之裁判費│已繳之裁判費│應補繳之裁判費│││││(A)│(B)│(A)-(B)│├──┼────┼────┼──────┼──────┼───────┤│1│姜定有│20萬元│2,100元│500元│1,600元│├──┼────┼────┼──────┼──────┼───────┤│2│李宗諺│60萬元│6,500元│500元│6,000元│├──┼────┼────┼──────┼──────┼───────┤│3│簡匯萱│310萬元│31,690元│500元│31,190元│├──┼────┼────┼──────┼──────┼───────┤│4│林倇伃│100萬元│10,900元│500元│10,400元│├──┼────┼────┼──────┼──────┼───────┤│5│陳淑惠│10萬元│1,000元│500元│500元│├──┼────┼────┼──────┼──────┼───────┤│6│簡美惠│30萬元│3,200元│500元│2,700元│├──┼────┼────┼──────┼──────┼───────┤│7│簡明堂│10萬元│1,000元│500元│500元│├──┼────┼────┼──────┼──────┼───────┤│8│簡豪傑│10萬元│1,000元│500元│500元│├──┼────┼────┼──────┼──────┼───────┤│9│林金興│10萬元│1,000元│500元│500元│├──┼────┼────┼──────┼──────┼───────┤│10│周小玲│10萬元│1,000元│500元│500元│├──┼────┼────┼──────┼──────┼───────┤│11│余美滿│10萬元│1,000元│500元│500元│├──┼────┼────┼──────┼──────┼───────┤│12│詹桂美│120萬元│12,880元│500元│12,380元│├──┼────┼────┼──────┼──────┼───────┤│13│連思穎│100萬元│10,900元│500元│10,400元│├──┼────┼────┼──────┼──────┼───────┤│14│吳苡萱│100萬元│10,900元│500元│10,400元│├──┼────┼────┼──────┼──────┼───────┤│15│徐國禎│20萬元│2,100元│500元│1,600元│├──┼────┼────┼──────┼──────┼───────┤│16│黃浩恩│10萬元│1,000元│500元│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