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宜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宜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蔡宜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62號、105年度訴字第511、7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9月、10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127號、105年度訴字第671號、106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10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移送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6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866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柑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