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淑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羅淑宜自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十二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者,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業經全部債權人具狀陳報為不同意(見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卷第118、12
1、125、131頁),而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且因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所陳報之收入狀況不明,又難認其更生方案為公允,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5月15日及6月24日訊問債務人是否有意願提供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保證人並重新提出更生方案,債務人乃先於102年6月28日具狀陳報其配偶不願意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並表示欲撤回本件更生之聲請,惟經部分債權人具狀陳報不同意債務人撤回更生程序(見同上卷第314、315頁),顯未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而不得撤回,債務人復再於102年7月24日具狀請求將本件更生轉為清算程序,足徵債務人已無進行更生之意願及能力。從而,依前揭規定,法院應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年8月29日中午12時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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