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92號
原 告 黃淑美
黃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烱和 、 林崇羽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8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