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92號
原   告  黃淑美
       黃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烱和林崇羽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8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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