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王中富 被告 粘貴閔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1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原告提出之101年4月25日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雖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調偵字第4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
101年度交易字第1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在案,惟告訴人 李婕安 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罪並未提出告訴),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爰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李辛茹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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