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8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