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45號
聲請人 洪志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世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提示日為「113年5月15日」是否誤載?(因提示日
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請陳報正確提示日)
㈡承上,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5月15日」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45號
聲請人 洪志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世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提示日為「113年5月15日」是否誤載?(因提示日
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請陳報正確提示日)
㈡承上,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5月15日」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