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96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石千鈺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石千鈺(下稱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即原審法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以106年度簡字第2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於107年1月25日以106年度簡上字第221號判決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2年而確定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案件既經本院審理終結,已經判決確定,早已脫離本院繫屬,聲請人迄今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顯無實益,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三、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47號、102年度台抗字第29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原審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104號妨害公務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惟該案件已於106年9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原審法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於107年1月25日以106年度簡上字第221號判決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2年而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可按。是聲請人據以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既已審理終結而脫離原審法院之繫屬,按上說明,聲請人之抗告已無實益,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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