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告 黃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零玖佰 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10年度基小字第5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週年利率計算期間及金額142,595元41,918元自96年9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無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218,349元18,349元自96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25%無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