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遠電信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5,
000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7,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前開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
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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