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司養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司養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養聲字第6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李宗慶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李廷翰 法定代理人 李高旻
吳嘉君 上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收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陸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是為維護被收養之兒童或少年之權益,法院得於收養認可前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俾作為法院認可之參考。
二、聲請人應補正下列資料:㈠收養人甲○○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
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至少六小時之證明文件。(附件:103年度收養人親職準備教育課程資訊一覽表1份供參。)。
三、本裁定不可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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