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抗告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抗告人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江木清間 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塗銷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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