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208號
原   告 戊○○
      丁○○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   告 己○○  住南投縣南投市○○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1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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