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莊秀娟 被告 黃韋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9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